2009年12月10日星期四

[水木特快] 朱明勇:祖国,请保护我——一个中国博士生导师绝望的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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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水木社区 今日十大热门话题 by tenghl on 12/9/09

发信人: tenghl (火狐),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朱明勇:祖国,请保护我——一个中国博士生导师绝望的呼喊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hu Dec 10 00:44:05 2009), 站内

垃圾遭到中国教授的制止,该美国人恼羞成怒将中国教授,博士生导师打成重伤(标准达到重伤,公安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眼睛几近失明。这对于一个以自然科学研究为主的国家级专家来说无异于致命的打击,在该教授被打后其妻子,另一位中国教授前来制止时又被该美国男子拖进屋子里关上铁门打成颧骨骨折。

女教授被打伤的脸男教授被打伤的眼睛

令人难以平静的是,本来事情过去了一年多,对于这样一起普通的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国司法机关表现出来奴颜婢膝的面目让我作为一名中国人,一名中国的律师一夜又一夜无法入眠。

中国解放了,租界收回了,三座大山也推翻了,法律健全了。但是我们想不明白的是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中国司法主权在实际运行中怎么那么艰难,特别是对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美国瘪三,中国警察居然茫然无措。他们不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美国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他们要一步一步的逐级上报、请示,他们要一遍一遍的斟酌笔录中的文字,他们要一次又一次的给受害人施加压力。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中国被打伤的教授放弃追究美国人的刑事责任。并告知即便是判了刑,也不会实际执行。

的确对于外国人犯罪,可以使用附加驱逐出境,对外国犯罪人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如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外国犯罪人先行执行驱逐出境的情况。但是,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附加刑,当其附加适用时,应该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驱逐出境。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尚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外国并不存在承认与执行我国刑事判决之义务,如果在主刑执行之前,将外国犯罪人直接驱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应受的刑罚制裁,严重损害了刑罚的确定性。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判处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执行完主刑后执行驱逐出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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