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9日星期五

[水木特快] moonsaturn的维权日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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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水木社区 今日十大热门话题 by moonsaturn on 8/28/08

发信人: moonsaturn (月白),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moonsaturn的维权日记〔九〕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Aug 29 01:21:43 2008), 站内

今天的日记会稍长,见谅。不愿看的直接跳过就好,也用不着冷嘲热讽。

2008年8月28号上午九点,和律师准时到达市教委,女官让我们等了一会之后,法规处处长也来了,双边开谈。

女官说一般他们是不会和申诉人面谈的,都是直接依据文字材料处理掉就好,但考虑到本案错综复杂,所以找我过来,还是希望能够和谐和谐。她说:"你们不想上法庭吧?我们也不想,学校也不想,我问过学校一些领导对你评价也挺高的,说你挺聪明的(领导就是领导,说话毕竟不同我辈,不过能不能评价低点不要处分?)。看看能不能和谐一下吧。不过要是你要求我们撤销的话就不必谈下去了。你能接受什么结果啊?"我说我的确有错,作为一个研究生没保存好自己的数据,我能接受对此的最大化批评,但不是针对我没做过的抄袭造假。"还是要求撤销啊?"处长说。

处长说:"那你为啥在他们交的报告上签字啊?"神情揶揄,律师马上对此进行了法律上的专业反驳,那就是在长达数月不让学习,行政处罚事实已经形成的情况下,行政方再行取证是不合程序的,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当取得了足以证明该具体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取得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他们又神情鄙夷的笑了笑(我是官你是民,用你来教我?)我也说了:"我签字的东西多了去了,对我有利的怎么不采纳?"笑而不答。

处长又说:"处罚怎么形成了?不是最近才下的处分决定么?"律师说已经被剥夺学习权利长达数月了,"哦,这个不算什么。导师么,当然得给他一定权利,不然怎么管学生啊。"我问:"导师当然应该被给予管教学生的权利,但这是否意味着这种权利可以违理违法呢?是否只要作了导师就可以对学生为所欲为呢?包括骚扰。而且关键是行政方认可了导师剥夺学生权利的行为,他们也签了字盖了公章的。"他又笑:"这个导师肯定是有问题的,但是现在这样的很多,所以也不说这个了,我们就是聊聊。"

又提到电子证据,伊们摇头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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