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星期一

[水木特快] 日本外务省对钓鱼岛主权归属论据的问答,请高人反驳!!

 
 

Sent to you by WangKing via Google Reader:

 
 

via 水木社区 今日十大热门话题 by aduing on 8/19/12

发信人: aduing (公民甲),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日本外务省对钓鱼岛主权归属论据的问答,请高人反驳!!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Aug 18 18:22:31 2012), 站内

[upload=1][/upload]

日本外务省:尖阁诸岛问答(暂译)

【基本问题】

问1 日本政府对尖阁诸岛的基本立场是什么?



尖阁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这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很明确,实际上我国有效控制着该诸岛。因此,围绕尖阁诸岛要解决的领有权问题原本就不存在。

问2 日本政府对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的依据是什么?



一、自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在内阁会议("阁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在国际法上这一行为符合正当获取领有权的方法(先占原则)。

二、从那时以来,在历史上尖阁诸岛便成为日本领土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朝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诸岛当中没有包括尖阁诸岛。另外,依据<<旧金山和平条约>>,尖阁诸岛也不包含在其第二条规定的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包含在其第三条规定的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并且根据一九七一年的《冲绳返还协定》(《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其被包含在把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的地区之内。

【参考译文: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

(b)日本国放弃对台湾及澎湖诸岛的所有权利、权原及请求权。

【参考译文: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

日本国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包括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火山列岛)、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利坚合众国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议。在提议并获得通过之前,美利坚合众国将有权对包括领水在内的这些岛屿的领域及居民,行使全部或部分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

【参考译文:冲绳返还协定第一条】

二 在此协定的适用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是指,根据与日本国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规定,在把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权的所有权力托管给美国的所有领土和领水当中,根据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签署的关于奄美群岛的协定及关于南方诸岛和其他诸岛的协定已经归还日本国的部分之外的部分。


 
 

Things you can do from here: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